甲方(受托方):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委托方)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98号金凤凰大厦10楼 地址: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L-GZ-CJ000027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殷伟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黄乐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851——86810788 业务负责人:
第一部分:管理规则
一、供应商“十严禁”
1、严禁系统外交易;
2、严禁宣传、上架销售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产品;
3、严禁使用不合格车辆、无证导游、接待不达标准餐厅、酒店及景区景点;
4、严禁将业务交由不合法旅游辅助人操作;
5、严禁宣传、上架销售旅游目的地不合规、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旅游产品;
6、严禁使旅游投诉升级和损失扩大;
7、严禁传谣、信谣、传播负能量、诋毁合作方及同行和竞争对手;
8、严禁未经平台许可私下与合作方做促销活动及发布差异性价格;
9、严禁向任何鼎泰国际利益关联单位或个人行贿;
10、严禁上架超本“协议”范围旅游产品。
二、交易原则
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鼎泰国际品牌推广中心规章制度。
2. 用户至上。本着“以游客为中心”的原则,为游客提供最满意的旅行体验。
3. 诚信经营。保证各渠道发布的各项信息均真实可靠。
4. 合理竞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为合作各方及游客提供服务。
5. 责任明确。本平台对合法交易进行监督保护,对非法交易严厉打击并追责。
6. 账目清晰。无论交易是否合法,本平台不对应收款项进行任何形式担保。
三、定义和解释
1、除非本协议的上下文另有说明,协议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1)甲方:是指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在中国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
(2)乙方:是指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在乙方企业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企业。
(3)接待服务:是指基于本协议约定获取甲方的委托,由乙方向甲方所招徕的旅游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饮食、住宿、出行、游览、消费、娱乐、安全等在内的旅游接待服务。
(4)旅游合同:是指甲方与旅游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旅行社条例》规定所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5)服务标准:是指甲方在向乙方发起的要约时,明示要求乙方应达到或满足的行为结果、服务标准。
(6)附录文件、补充协议:是指对本协议书正文内容作出的补充、解释,与协议正文内容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7)资质及授权: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样本复印件等可以证明自身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印章。
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如因变更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造成损失由信息变更方全部承担。
四、 陈述与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
(1)签订本协议前,已通过甲方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愿意按照约定全面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2)签订本协议前,已向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规定的合资格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且保险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
(1)签订本协议前,已通过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愿意按照约定全面积极履行相应义务。
(2)签订本协议前,已向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规定的合资格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且该保险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3)本协议签订前,已与委托接待旅游线路所在地区的接待方或景区经营实体组织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文件且在有效存续期间内。
(4)认可鼎泰国际品质旅游理念并严格执行产品行程及服务标准,保证价格真实,不得包含非成本项目任何成份(例如平台使用费、平台服务费、促销费等),价格不得高于同期给予其他甲方同行价,具有竞争力,价调整事先书面通知。
(5)能保证甲方的接待需求,不得对甲方接待需求歧视。
(7)认同并接受甲方的《鼎泰国际品牌推广中心对供应商违规处罚条款》和《供应商“十严禁”》声明。
五、知悉与告知
1、乙方应当在接收甲方的委托后,就乙方向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的实际能力,向甲方提出了解旅游合同的相关信息,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了解旅游合同的信息不影响其承担责任。知悉和告知的范围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价格等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可以不予以提供。
2、甲方有向乙方就行程安排的实际需要和内容的特殊要求,向乙方告知旅游合同项下的有关事项。
3、委托内容的要约与承诺形式,统一采取甲方DTS系统载明确认,特殊情况经甲方平台许可后,双方事先确定的格式文本、有权签发人、收发通讯号码。格式文本包括电子邮件、微信文字、QQ文字、传真影印等方式。
2、要约和承诺采取的DTS载明或者书面形式,应至少包括团队基本信息、行程内容、服务标准、联系信息、确认有效期等其他主要信息。
3、一经DTS载明确认或书面确认文件,即构成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
六、 权利与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享有并履行下述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完成旅游者招徕后,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乙方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义务将需要委托的旅游者或旅游团队的信息,包括接待标准、特别事项、旅游意外保险投保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明确且完整告知乙方。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算要求和期限,向乙方支付约定合同价款,如遇乙方接待过程中出现的旅游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中止结算,直至处理终结后甲方视情况恢复结算。如乙方对出现的旅游质量问题不积极处理(乙方在接收甲方的发送的投诉信后3天内依旧没有解决方案)或经甲方查实,在接待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确系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有权代乙方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向投诉的客人赔偿,赔偿后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团款中扣除赔偿金。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享有并履行下述权利与义务:
(1)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接待实体组织签订了旅游接待协议和委托提供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限为持续有效,至少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最终届满之日。
(2)乙方现有资源足以满足甲方对接待的一切形式和实质要求,且实施接待服务的组织所在地区已覆盖甲方旅游团队旅游目的地或行程内的地区。
(3)乙方已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规则,且该等规则足以解决旅游期间发生的任何服务质量事故。
(4)乙方因客观无法独立自主提供的部分服务,可经甲方同意与具备法律资格的实体组织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且设有专项的服务质量追偿规则,并能够有效执行。
(5)与提供接待服务相关联的交通、住宿、旅游设施、游览景点、出行期间的安全须知等有关的信息,该等信息的提供应当被理解为已完全满足专业服务标准和要求。乙方应当选择合法且有资质的履行辅助人提供接待服务,在行程安排或旅游者自费项目中包含高风险项目的乙方应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险,或给客人购买一份意外险。
如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甲方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如旅游者投诉甲方、向甲方索赔,或因此甲方被起诉,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由此支付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支出的赔偿金、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6)拥有车队或与旅游客运公司订立了有效的书面合同文件,且运输车辆业已取得旅游客运资格、从业人员业已取得法定资格或经旅游目的地所在地区的交通主管机关的驾驶许可。
(7)拥有酒店或已与提供住宿服务的组织订立了有效的书面合同文件。
(8)导游、用餐、景点游览、文娱、消费等其他服务内容与标准应当符合甲方各项要求。
(9)乙方应当为旅游团委派持有导游证的人员提供服务。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购物;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得到全体旅游者书面签字证明其是自愿参加活动,方可以安排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乙方指定的商店购物,经旅游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鉴定机构鉴定,如属伪劣假冒商品或质价不符的,乙方有义务履行退款义务,乙方全权授权甲方处理旅游者的退换货要求,对于甲方做出的购物纠纷裁决,乙方同意完全接受并委托甲方向旅游者办理退款手续。
乙方导游不得带领或诱导旅游者涉足色情场所和赌毒场所。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罚款,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如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向甲方赔偿单团团款20%违约金。
(10)乙方负责接待工作,不得擅自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不得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导致旅游者在30天内要求甲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退货,并承担甲方由此垫付的退货货款、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以及甲方为办理退货支出的人工费,差旅费、手续费等费用。
(11)在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乙方应当尽到有证据证明的安全提示、救助义务,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甲方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如旅游者投诉甲方向甲方索赔,或因此起诉甲方,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由此支付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支出的赔偿金、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12)乙方有责任使甲方知晓乙方旅游线路涉及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乙方应对已知的旅游者信息保密。
七、协议执行:
为保障通过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DTS系统平台交易门店及游客合法权益,维护供需方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杜绝“不合理低价游”发生,增强游客出游体验度,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申认真执行供应商《旅游产品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 相关条款及进一步加强供应商规范管理的规定。
1、本“协议”《委托实行及交易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3.1鼎泰国际对供应商的处罚不免除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处罚由合作违法方全部承担。
3.2处罚条款分为对鼎泰国际品牌损害的罚款,以及对客人退、赔款以外的加罚。
3.3出现《鼎泰国际平台供应商违规处罚条款》中所列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并视具体行为加罚对应处罚标准。
3.4违反鼎泰国际平台原则但在《鼎泰国际平台供应商违规处罚条款》未列的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并视情况处产品下架、关闭店铺、清退供应商的处罚。
4、贵州前往旅游目的地最低合理价格(参考)
4.1贵州前往旅游目的地最低合理价格仅供参考,以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裁定为准。
4.2最低合理价格标准:省内游最低合理价格按照70元/人.自然天、国内游按照200元/人.自然天、出境游含港澳地区按照300元/人.自然天为参考。我中心有权根据旅游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具体目的地最低合理价格。
4.3最低合理价格公布后,供应商不得因为交通、住宿等硬成本问题恶意掐头去尾减少天数、降低DTS系统内交易价格。
4.4我中心已于2019年8月1日起平台服务费收取将按照最低合理价格收取。
4.5我中心关于“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评判标准也将按照本管理办法公布的最低合理价格评判。
4.6我中心交易系统最低合理价包含门店委托供应商代收款部分。
5、 解释及处罚条款(部分)
5.1鼎泰国际品牌推广中心平台有权不定期调整供应商管理规则,如供应商没有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并接受调整后的供应商管理规则。
5.2鼎泰国际品牌推广中心对供应商违规处罚条款
原则 |
违规行为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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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
宣传、上架销售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对产品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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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系统外交易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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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谣、信谣言、传播负能量、诋毁合作方及同行和竞争对手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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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上架销售旅游目的地不合规、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稳定的旅游产品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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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引起投诉,社会负面传播等恶劣影响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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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无资质的旅游服务主体,引起纠纷、投诉等恶劣影响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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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客人书面同意变更提供旅游服务主体,引起投诉造成恶劣影响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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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违反政策法规或可能造成社会舆论风险的产品 |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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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
恶意骚扰、辱骂或非正当手段影响客人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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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客人行程中的突发事件消极处理,推诿、不承担相应责任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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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不协助鼎泰国际品推中心处理客户投诉,导致事件升级社会影响恶劣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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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中由于供应商未尽警示告知义务,导致客人受伤或死亡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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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人的年龄、身份、性别等原因拒单或额外收取客人费用的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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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机、导游、领队服务不满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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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确认 |
供应商在有库存的情况下拒单,导致客人无法出行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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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原因在确认订单后又行拒单,导致客人无法出行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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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版 |
实际行程遗漏景点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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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程景点与描述不一致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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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程增加购物点或自费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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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行程强制客人购物、参加自费、索要小费 |
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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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餐食标准低于描述标准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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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车型与描述车型不符或专车转拼车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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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景点游览时长比描述缩短30分钟以上的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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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住酒店标准低于描述标准 |
E类 |
||
实际行程与行程确认单或客人预订时承诺的产品描述不符的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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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不可靠 |
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到酒店没有房间、无法入住预订酒店 |
D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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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到酒店办理入住不顺利 |
E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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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交通票务未出或无法使用,航班/车次信息通知错误或不及时耽误客人出行 |
D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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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无法获得地面行程交通服务或接/送机服务的,或因接/送机迟到耽误客人行程的 |
D类 |
||
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交通使用不顺利的 |
E类 |
||
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因签证问题无法出行,如送签材料丢失或损坏、遗漏送签、签证手续通知不及时、签证页与出行人不符或签证有效期不足等情况 |
D类 |
||
供应商原因造成客人无法出行的其他情况 |
D类 |
||
诚信 |
发布不实产品信息(价格、图片等),诱导客人预订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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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虚假交易记录、隐瞒或伪造投诉信息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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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点评 |
客人不知情下利用客人账号点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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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客人、强迫客人点评 |
B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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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影响客人点评并导致客人不满 |
E类 |
||
合理 |
出现诋毁他人的或私自以他人名义影响客人判断的文字、图片等,拒不整改的 |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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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手段诱导我社客人脱离我社门店及交易平台预订 |
B类 |
处罚类别标准【处罚说明详见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
A类:扣除全部保证金,清退供应商
B类: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产品下架、关闭店铺、清退供应商
C类:视情节严重处产品下架、关闭店铺、清退供应商
D类:每单罚款1200元。如造成整团投诉,则按整团订单数量惩罚
E类:每单罚款600元。如造成整团投诉,则按整团订单数量惩罚
1、乙方授权代表(OP、销售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文件协议(书面或有文字证据证明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线路、组团人数、交易金额、财务账款确定、违约损失认定等一切书面文字均作为有效证据,无论事后该授权代表是否离职,乙方完全认可其授权代表的行为。
2、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旅游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及零负团费产品宣传、上架销售;坚决杜绝旅游目的地不合规定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有违社会公德的旅游产品宣传、上架销售,如乙方违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照甲方经济损失的1.5倍赔付甲方,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造成甲方除经济损失之外其他损失的权利,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和罚款。
3、乙方应确保接待质量,如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投诉,乙方应在第一时间积极妥善地解决,同时承担未能第一时间解决的责任;如出现争议问题,以甲方或相关部门裁定为准。
4、如因乙方质量问题或产品违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低价及零负团产品、诱导或强制购物及自费等)导致甲方被相关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金和赔偿款),甲方保留对此具有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追偿权。
5、乙方与甲方零售终端的交易情况必须通过甲方系统平台进行确认,且成交价与甲方系统平台确认价必须一致,禁止双方不经甲方系统平台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如被查实,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500元/人的违约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6、甲方不承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私下任何形式系统外交易操作而造成任何责任和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纠纷及经济损失)
7、如乙方发生恶性安全事故和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司股东及责任人追偿,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乙方可向相关责任方或旅游辅助人追偿,乙方向责任方或旅游辅助人追偿时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不承担发生费用。
8、结算方式
为便于实际操作,甲方分销系统在乙方与甲方营业部团款确认及结算上提供两种方式供乙方选择,乙方自行评估确认方式并自行承担确认后可能导致产生的风险。
(1)全款:团队出发前甲方营业部全额支付团款至分销系统上。
(2)乙方自愿允许甲方营业部预付部分团款:团队出发前甲方营业部支付部分团款至分销系统上,剩余团款按照乙方和甲方营业部约定的时间支付至甲方财务,甲方有义务催促甲方营业部将剩余团款按乙方和甲方营业部约定时间支付到甲方财务。
如乙方在业务过程中选择第二种方式与甲方营业部进行确认及操作,均为乙方自愿行为,乙方与甲方营业部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意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团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责任声明
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我公司及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管理规定,自愿遵守以上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愿意按照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规范管理的要求履行接待任务,由此带来的后果我公司及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单位:
责 任 人:
签署日期:
第二部分:业务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组团业务分销系统(以下所有简称为分销系统)上委托甲方销售乙方旅游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及交易规则(请重点阅读并理解本部分内容后签署协议,协议一旦签署表示认可本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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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 |
3天 |
4—7天 |
8—10天 |
10天以上 |
国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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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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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年营销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为 万元,销售指标按年进行考核,销售额以乙方分销系统的数据为准。
(注:2020年0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指标不作实际考核,仅对乙方进行奖励参考。)
4、甲方向乙方提供 1 个分销系统用户使用端口,所有使用乙方帐号及密码登陆使用分销系统的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对系统帐号有保密义务,如因乙方泄密导至甲方损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5、乙方认同并遵守甲方分销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该系统数据作为处理双方合同纠纷的有效证据。甲方分销系统具有公告和消息发布功能,凡甲方在该系统上发布的公告和消息均视同已经合理告知乙方,乙方未及时查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组织客源,并以以下两种方式与乙方进行合作:
(1)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分销系统进行双方确认,分销系统上之确认视为双方书面确认,并具有法律效力。
(2)在双方无法正常使用分销系统的情况下,甲方在出团前将出团计划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传真致乙方,乙方 应及时将接待计划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传真给甲方,随后于系统上补录。
以上两种方式在同时使用的情况下,以时间的最后确认作为确认依据,并以此判定双方的责任。
乙方确认:乙方授权代表(OP、销售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文件协议(书面或有文字证据证明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线路、组团人数、交易金额、财务账款确定、违约损失认定等一切书面文字均作为有效证据,无论事后该授权代表是否离职,乙方完全认可其授权代表的行为。
7、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旅游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坚决杜绝不合理低价及零负团费产品宣传、上架销售;坚决杜绝旅游目的地不合规定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有违社会公德的旅游产品宣传、上架销售,如乙方违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照甲方经济损失的1.5倍赔付甲方,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造成甲方除经济损失之外其他损失的权利,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和罚款。。
8、双方计划在分销系统上一经确认,乙方必须依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安排住宿、交通、餐饮、游览行程和导游服务,做到质价相符,不得降低接待服务标准。
9、为保证甲方交给乙方接待的游客能够享受与约定一致的接待及人身财产安全,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甲方据此开据票据给乙方,乙方所交保证金在协议到期后如无遗留问题90天后退还乙方;若协议期内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其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协议解除或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在公示期(公示期为九十天)满,且无依约应扣除质量保证金情形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金票据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上传至甲方分销系统中委托甲方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承担旅游产品操作中的一切责任。
2、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应及时在甲方分销系统中更新最新接待价格、最新线路等信息,且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供变更信息。若未按期提供,接待价格上涨的,按照原价格结算,接待价格下降的,按新执行价格结算。如因乙方未提供线路变更信息,导致甲方与客人签订合同与实际接待内容不相符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不得将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费纳入对甲方各营业网点的报价中,如经查实,乙方将承担每次1000元/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关系。
3、甲乙双方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确认、书面确认、网络通讯工具确认、定金确认等),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变化、不能成团、行程取消或更改、标准改变等)造成甲方销售乙方所委托旅游产品所组织的客人不能出团的,乙方除全额退还旅游合同费用外,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国内线路产品: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2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35%的违约金。
(2)出境线路产品: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实际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支付给游客的违约金、营业网点的利润损失(结算金额与旅游合同金额的差额)及其他甲方损失。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合同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4、因客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旅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或主管部门意见退付客人费用的,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
5、甲方根据乙方委托销售旅游产品所组织的客人参加乙方组织团队在行程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景区、车辆、酒店、餐厅等)出现突发意外事件,乙方必须全力协助甲方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俣不限于及时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垫付、第一责任方的保险索赔等)。
6、非甲方的原因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拒绝支付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或应支付给乙方的团款中直接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不足或团款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但因旅游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方只提供协助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服务过程中违约造成客人投诉的,甲方根据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方案,乙方需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甲方,若逾期未答复,甲方按处理方案执行,乙方不行提出异意。若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甲方,但甲乙双方未达成一致,可由甲方所在旅游局执法机构裁定可调解。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同意裁定或调解结果,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执行,乙方拒绝执行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安全质量保证金中或应支付给乙方的团款中直接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不足或团款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8、鉴于投诉到贵州省(贵阳市)旅游局质监执法机构将对甲乙双方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甲乙双方应慎重对待。如上报贵州省(贵阳市)旅游局质监执法机构裁定可调解结果高于或等于甲方的处理方案结果,则乙方须向甲方额外支付全部赔偿金额50%的补偿费。
9、乙方指派本公司员工 为投诉、事故、诉讼专职联系人,全权代表乙方行使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联系方式: ,专职联系人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9.1乙方应确保接待质量,如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投诉,乙方应在第一时间积极妥善地解决,同时承担未能第一时间解决的责任;如出现争议问题,以甲方或相关部门裁定为准。
9.2如因乙方质量问题或产品违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低价及零负团产品、诱导或强制购物及自费等)导致甲方被相关媒体曝光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金和赔偿款),甲方保留对此具有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追偿权。
9.3乙方与甲方零售终端的交易情况必须通过甲方系统平台进行确认,且成交价与甲方系统平台确认价必须一致,禁止双方不经甲方系统平台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如被查实,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500元/人的违约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9.4甲方不承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私下任何形式系统外交易操作而造成任何责任和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纠纷及经济损失)
9.5如乙方发生恶性安全事故和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司股东及责任人追偿,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乙方可向相关责任方或旅游辅助人追偿,乙方向责任方或旅游辅助人追偿时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不承担发生费用。
10、乙方与甲方零售终端的交易情况必须通过甲方系统平台进行确认,且成交价与甲方系统平台确认价必须一致,禁止双方不经甲方系统平台私下交易;私下交易如被查实,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500元/人的违约赔偿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扣除部分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甲方不承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因乙方私下任何形式系统外交易操作而造成任何责任和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纠纷及经理损失);乙方不得与甲方营业网点直接发生团款结算,所有团款结算均需到甲方财务办理(节假日及紧急情况经甲方批准除外)
11、乙方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团款的收取(参照本协议结算方式)
12、乙方所提供的甲方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对外建议销售价格及对内结算价格应不高于乙方供应市场第三方同业和同类产品价格的标准,如乙方未能达到其承诺,乙方将向甲方支付按该产品差额十倍的违约金。
13、乙方应足额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建议乙方给每一位客人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对接待游客尽到必要的告知和救助义务,对其他履行辅助人应尽到谨慎选择义务。乙方因在接待过程中未尽上述义务合旅游者受到损害的,作为第一责任人与其他履行辅助人共同承担责任。
14、因一方原因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被追究责任的,由泄露方承担责任。
15、对甲方提交的游客出境证件乙方有审核义务,并对甲方旅游客出境证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16、乙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于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系统报名审核出境证件并明确告知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金金额。乙方在甲方销售平台系统报名时未对出境证件进行审核及未明确要求提供出境担保的,甲方有权拒绝,因此造成旅游者无法出行或行程变更,给甲方或旅游者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7、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常利益不受损害,甲乙双方本次约定的协议内容为保密文件,甲乙双方均不能在未经对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本协议或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如经查实,违约方需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18、甲方独立成团的团队,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出团和接团,乙方接待的甲方的散客,按照双方联系的名义出团。
19、如乙方发生恶性安全事故和投诉,甲方有权向乙方公司股东及责任人追偿,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诉讼保全;
20、乙方不得在甲方各交流平台(如QQ群,交易系统等,微信群)中发布、散播与自身旅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公告、信息;不得辱骂攻击他人;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一经查实,甲方将立即冻结乙方账号并做除名处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不低于2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2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策反及接受甲方零售终端成为乙方所属品牌的零售终端,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所有合作,全额扣除乙方保证金,并按实际情况追究乙方经济责任(10万/店),甲方对此具有追偿权;
22、乙方接待甲方招徕的旅游者,除以甲方或乙方自有的服务品牌名义(如“某某假期”、“某某假日”等)操作外,乙方导游所举导游旗、旅游客车以及向旅游者发放乙方自行印制的胸牌、旅行帽、旅游包(包括但不限于纪念品、宣传资料等)等不得以除甲方外的任何旅游企业进行操作,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与乙方自己的旅行社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导游正常联系方式除外),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专线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对此具有追偿权;
23、乙方在接待完甲方招徕的旅游者后,甲方会有专门工作人员做游客的旅游服务回访工作,作为对于乙方的评价之一;与此同时,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擅自与旅游者或旅游者的亲友联系做回访工作,否则,乙方应按500元/人/次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24、乙方的司机、导游、领队及乙方的供应商等,不得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处理有关甲方旅游者的相关事宜,包括行程变更、发送出团通知、处理投诉、退款、赔款等;不得在旅游结束后逾越甲方,以各种方式影响旅游者的生活;情节严重,导致旅游者通过媒体(微博、广播、电视等)披露此行径,影响甲方声誉的,乙方需退还甲方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甲方旅游者旅游费用总额3倍的赔偿金,还需赔偿甲方名誉损失费,甲方对此具有追偿权。
三、结算方式(本部分非常重要请签署本协议之前认真阅读后签署协议,一旦签署本协议,视为无条件接受该条款表述内容)
为便于实际操作,甲方分销系统在乙方与甲方营业部团款确认及结算上提供两种方式供乙方选择,乙方自行评估确认方式并自行承担确认后可能导致产生的风险。
(1)全款:团队出发前甲方营业部全额支付团款至分销系统上。
(2)乙方自愿允许甲方营业部预付部分团款:团队出发前甲方营业部支付部分团款至分销系统上,剩余团款按照乙方和甲方营业部约定的时间支付至甲方财务,甲方有义务催促甲方营业部将剩余团款按乙方和甲方营业部约定时间支付到甲方财务。
如乙方在业务过程中选择第二种方式与甲方营业部进行确认及操作,均为乙方自愿行为,乙方与甲方营业部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纠纷甚至恶意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团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基本帐户(支票和转帐接收帐户) |
乙方基本帐户(支票和转帐接收帐户) |
开户名称: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开户名称: |
开户帐号:2402013319200059897 |
开户帐号: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南支行 |
开户银行: |
四、真实性声明--甲乙双方保证合同内所包含的相关资料和情况均为真实有效,否则一切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一方无条件全部承担。
五、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凡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他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或履行有关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仲裁解决: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开始协商后十五日内,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向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法院判决: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开始协商后十五日内,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判决,诉讼费用由内败诉方承担。
六、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乙方在有效期内终止协议,则须按照协议中签定的全年销售指标支付甲方销售代理费,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补签协议,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在协议期内,甲方可使用乙方品牌标志,作为广告宣传。
附件:1、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非法定代表人的授予权代表签订合同需提供授予权委托书。
附件3:《贵州鼎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手册】
经营线路 |
负责人姓名 |
固话 |
手机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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